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重大事件 (一)建国前 事件 时间 简介 中国共产党成立 1921 年 7 党纲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 月 23 日 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家私有制”以及联合第三国际。 党的二大 1922 年 7 最低纲领为:“清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 月 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最高纲领为: “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 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社会。” 党的三大 1923 年 6 促进了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实现,使共产党活动的政治舞台迅速扩大,加速 月 12~20 了中国革命的步伐。 日 北伐战争 1926 年 7 国民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自己的统治,中国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 月 9 日 南昌起义 1927 年 8 昌起义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一面革命武装斗争的旗帜,标志着中 月 1 日 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和武装夺取政权的开始。 “八七”会议 1927 年 8 中国革命从此开始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月 7 日 秋收起义 1927 年 9 10 月上旬,毛泽东率领起义军到达井冈山地区,开始了创建井冈山革命根 月 9 日 据地的斗争。 创建井冈山革命 1928 年 2 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思想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即 根据地 月 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形成。这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毛泽 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开拓者。 古田会议 1929 年12 古田会议决议是中国共产党和红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是党和人民军队建 月 28~29 设史上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日 红军长征 1934 年10 在党的领导下,血战湘江,四渡赤水,巧渡金沙江,强渡大渡河,飞夺泸 月至 1936 定桥,鏖战独树镇,勇克包座,转战乌蒙山,击退上百万穷凶极恶的追兵阻敌 年 10 月 遵义会议 1935 年1 开始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 月 15~17 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这是党和 日 革命事业转危为安、不断打开新局面最重要的保证。 1935 年 揭露了日本吞并华北进而独占中国的阴谋,打击了国民党的妥协投降政策,极大 一二・九运动 12 地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标志着中国人民抗日救亡民主运动新高潮的到来。 月 9 日 瓦窑堡会议 1935 年12 瓦窑堡会议是从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到全民族抗战兴起过程中召开的一 月 17~25 次重要公议。表明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在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日 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卢沟桥事变 1937 年 7 日本由此开始了全面侵华战争,中国则展开了全民族抗战。 月 7 日 百团大战 1940 年8 百团大战是全国抗战以来八路军在华北发动的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一 月20 日至 次带战略性进攻的战役,作战 1824 次,毙伤日、伪军 2.5 万人,打击了日军的侵 1941 年1 略气焰,在抗战局面比较低迷时振奋了全国民心。 月 24 日 党的七大 1945 年4 6 月 19 日,七届一中全会选举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为 月23 日至 中央书记处书记,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书记处主 6 月11 日 席。七大以“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载入史册。 三大战役 1948 年年 三大战役的胜利,为中国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9 月月12 日至 1949 年年1 月 31 日 (二)建国后 事件 事件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 1949 年 9 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大会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 国成立 21~30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会议通过北平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改名为北京;决定采用公元纪年;以《义勇 军进行曲》为代国歌;国旗为五星红旗。 社会主义制度 1956 年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 的确立 制度基础。 党的八大 1956 年 9 月 大会宣布:我国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 15~27 日 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 起来。 党的十一届三 1978 年 12 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 月 中全会 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我国改革开放由此拉开了序幕,邓小平理论也逐步形 18~22 日 成和发展起来。 党的十二大 1982 年 9 月 大会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大命题和“小康”社会战略目目标, 1~11 日 改革开放由此全面展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现新局面。 党的十三大 1987 年10 月 明确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 25 日至11 月 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 1 日 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党的十四大 1992 年 10 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邓小平建设有 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决定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 12~18 日 党的十五大 1997 年 9 月 大会首次使用“邓小平理论”这个概念,并把邓小平理论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12~18 日 泽东思想一起,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党的十六大 2002 年 11 大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党必 月 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 8~14 日 力量之源。大会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 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党的十七大 2007 年 10 创造性地提出并深刻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月 是党的十七大的重大理论贡献。 15~21 日 党的十八大 2012 年 11 大会确定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月 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8~14 日 党的十九大 2017 年 10 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做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 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大会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高举中 18~24 日 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指出中国共产 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中国共产党的成功经验 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坚定不移地走自 己的路;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 力量;必须始终自觉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党 的生机和活力。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
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
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
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区别 法制 法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范畴 法治则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
概念
的原则和方法,相对于“人治”而言
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在 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
产生与发展 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 相联系,只有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
治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法律化、制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
基本要求 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高无上
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权威
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国家从立法、 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
实行的主要标志 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严格遵守法律
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可供遵循 和依法办事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
联系
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
执政。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宪法作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最高依据,确立了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
的根本法地位和至上权威,体现了宪法优先实施这一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沿革
时间 会议 主题
1978 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 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97 年 十五大 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2002 年 十六大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
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确立了“推行依法行政”的战略任务。
2004 年 十六届四中全会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2007 年 十七大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2 年 十八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提出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和法治建设总体布局,提出“坚持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要求,强调要
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
用。
2013 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 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4 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 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总目标,并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统的总体方案。
2017 年 十九大 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
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做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导。
2018 年 十九届二中全会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 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 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 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 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法治体系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健全立法体制 (二)强化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一)加强宪法实施 (二)坚持严格执法 (三)保证公正司法 (四)推进全民守法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一)制度保障 (二)组织和人才保障 (三)物质与技术保障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完善以党章为根本、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 (二)推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三)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二)完善立法体制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六)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三)推进严格司法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坚持依法执政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
创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 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 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创 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历史地位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 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园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
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用“八个明确”概括了这一重大思想的主要内容。
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五位一体”和和“四个全面”相互促进、统筹联动,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
设规律的认识,是事关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总战略。
代化。党的十九大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
主义。”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
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支撑。
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中国愿与各国
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
界。
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
的重要地位。
(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是“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
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的。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复兴历程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 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统一、社会稳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合乎时代潮流、顺应人民意愿,勇于改革开放,让党和人民事业 始终充满奋勇前进的强大动力。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一)必须进行伟大斗争 (二)必须建设伟大工程 (三)必须推进伟大事业
三、“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一)第一个阶段(2020~2035 年)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 15 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第二个阶段(2035 年~本世纪中叶) 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 15 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第三节 迈向新时代的重大战略部署
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健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五)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二、国防和军队建设、港澳台工作和外交工作
(一)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港澳台工作 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 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 必须继续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三)外交工作 十九大报告指出了我们的党和国家在国际社会与国际事务中的角色定位和宗旨原则:“中国将高举 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在和 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 系。”
三、坚定不移从严治党
新时代党的建设要做到: ①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②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 ③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⑤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⑥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⑧全面增强执政本领。 科目一罚款汇总
一、旅行社
情形 责任承担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或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②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
③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个月。
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②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费用的; 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③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 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者相关信息的;③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情形 违约承担
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②出境: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
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①每遗漏一处无门票景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②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时间(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④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损失
⑤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三、导游人员
情形 责任承担
游、领队活动的
导游证的
的物品的,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 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
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 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
费的 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 证并予以公告
活动的
必要处置措施
四、消费者
情形 承担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诈行为的 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 仍提供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这个知识点容易和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记混淆,需留心区分】
五、旅游者违反治安管理
情形 承担责任 (一)扰乱公共秩序 1.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
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
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二)妨害公共安全 1.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 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处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
利、财产权利 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妨害社会管理 1.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200元以下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量毒品的,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出入境管理
情形 责任承担
②冒用他人证件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③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④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②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③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④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⑥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办理登记的。
七、履行辅助人
(一)交通方面 情形 责任承担 国内航空 1.对人身 承运人对每名游客的人身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 人民币
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 3.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证。
④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⑤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质条件的
水路运输 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①未履行备案义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
③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⑤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食品安全方面
情形 责任承担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②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三)住宿方面
情形 责任承担
理部门申请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开业的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知情不报或者隐 追究刑事责任。
瞒包庇的,
(四)娱乐场所方面(PS:停业整顿时间易混淆,需区分)
情形 责任承担
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照明设施、包厢、包间及门窗不符合规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②未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中断使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③未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④未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未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⑤未配备安保人员
娱乐场所 ②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 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停业
环境规则 整顿1个月至3个月。
①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②曲目、屏幕画面或游戏项目含娱乐活动禁止内容的 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停业
③歌舞娱乐场接纳未成年人 整顿1个月至6个月。
④电子游戏机在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⑤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娱乐场所 经营许可证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的营业规 ②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则 ③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识的
七、旅游资源方面
情形 责任承担
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物品设施;③在核心景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
设活动 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景名胜区 动的;③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④其他影响生态 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和景观的活动。 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地形地貌活动的 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生动植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他补救措施的,并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
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界标的;②未经批准进入或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③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假的 门给予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
野生动物 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
野生动物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
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植物的 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植物 3.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
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款
进行野外考察的
未依照规定实行免费或其他优惠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博物馆
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非物质文化 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遗产 2.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相关违法活动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
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法》第 104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吊销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责任
第 10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承担 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 10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 9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
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责任承担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
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开放条件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 105条第 1款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门票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 106条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
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景区承载量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 105条第 2款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
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 6个月。
监督检查主题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 109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 1.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概念和性质 (1) 具体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 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特点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之间发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具体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违
约金和定金具有制裁违约的性质。
(二)违约责任的 1.当事人
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
为
法定和约
定的免责
事由
(三)违约责任的 1.预期违 《合同法》第 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种类 约 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约 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届期违约。
(四)承担违约责 1.继续履 《合同法》第 109、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任的方式 行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
情形之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
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施 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
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
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失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
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 ①根据《合同法》第 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责任竞合及第三方 力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
原因造成的违约 水等)、政府行为、突发的社会事件(例如战争、罢工)。《合同法》
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第 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责任。
②主张不可抗力人的义务。《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 《合同法》第 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
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原因造成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的违约 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防止损失扩 1.义务内 《合同法》第 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
大义务 容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担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包价旅游合同的转让、解除及法律后果
(二)旅 1.因未达到约 《旅游法》第 63 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
行 社 转 定成团人数不 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 7
让、解除 能出团而解除 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
合同权的 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
行使及法 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
律后果 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
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因导致合同解 同:①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②携带危
除 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
公德的活动的;④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
能制止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 组团社
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
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包 1.旅行社协助 《旅游法》第 68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
价旅游合 旅游者返回的 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同解除后 义务
旅行社的
协助义务
及费用承
担
费用的承担 ①旅游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或者旅行社根据《旅游法》第 66条规定行
使解除权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
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旅游者不同意调整行程而解除合同
的,应根据《旅游法》第 67条,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合理分担。
③由于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
承担。
包价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主体 情形 具体法律规定
旅行社 1.一般情形下 《旅游法》第 70条第 1款中做了规定,即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
应当承担的责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
任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 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
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责任的情形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
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安排活动期间 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
的旅行社责任 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 1.不当行为 主要有三种类型:
①影响行程,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
②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③侵害他人的人身权。
偿责任 行为;②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了损
害;③旅游者的行为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
其他旅游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主观上存在过错。
地接社、履行 1.组团社应当 《旅游法》第 71条第 1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
辅助人 为地接社、履 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
行辅助人的违 辅助人追偿。
约行为承担责
任
接社、履行辅
助人的追偿权
财产损失责任 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
的承担 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
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旅游者索赔义 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务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变更的法律责任
②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同,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旅行社因此不承担解除合同
的违约责任。③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
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围内变更合同,但应当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 可
以解除合同。在部分旅游者同意变更、部分旅游者不同意变更时, 旅
行社依法应当仅对同意变更行程的旅游者根据变更后的行程履行旅游合
同;对于不同意变更的,则应当根据第 67条规定,解除旅游
合同。
安置措施与相关费用承担 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
与旅游者分担。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
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
担。
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承 《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
担的方式 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
侵权损害赔 1.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
偿 ①第 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
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②第 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
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
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
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
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监护人责任
监 护 人 责 第 32条第 1款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任的承担 第 9条第 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
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责任
劳 务 派 遣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①接受方的责任。劳务派遣的接受方被视为
相 关 的 责 主要的用人者,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派遣方的责任。如果
任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只有在接受派遣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
派遣方才需要现实地承担责任。③被派遣个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规定,可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条关于雇员的规定来处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责任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没有直接侵权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违
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因第
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承担 1. “人车分离”时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 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52 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 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
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
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
故责任人追偿。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赔偿限额 《侵权责任法》第 77 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对最高赔偿限额的确认,主要考虑到高度危险责任的特殊性,因为这种活动是对社
会有益的活动,法律要给予其特殊的保护。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损 害 责 任 1.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的 特 殊 规 《侵权责任法》第 79 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则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80 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26、27、83 条规定,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或者被害人
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动物园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
向动物园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在选择向动物园请求赔偿时,动物园
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提出抗辩。
《侵权责任法》第 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责任承担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
①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 85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6条第 1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④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6条第 1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 2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
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 88 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
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91条第 1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91条第 1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制定的目的 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赔偿标准 1.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的 ①境内旅游应提前 7日(不含 7日)通知旅游者
②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 30日(不含 30日)
通知旅游者
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
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
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具的 经济损失 20%的违约金。
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务项目的,
②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
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
③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
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
④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⑤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品系假冒伪
劣商品的
⑥私自兜售商品
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
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
旅游突发事件相关罚则
分类 具体法律规定
(一)违反安全生 《旅游法》第 10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
产和消防安全管 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理 规的规定处罚。
《办法》第 33 条进一步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未制止履行 《办法》第 34 条规定,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
辅助人的非法或 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
不规范行为 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要求制 《办法》第 35 条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
作安全信息卡 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2000 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四)针对风险提 《办法》第 36 条规定,旅行社针对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示不采取相应措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
施 罚款。
( 五) 按国家标 《办法》第 37条规定,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
准、行业标准评定 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做出处理。
的旅游经营者违
法
(六)旅游主管部 《办法》第 38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门及其工作人员 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违法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出入境法律责任
类别 法律具体规定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①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②冒用他人出
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③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④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
境的。
出境入境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日以上 15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0元以上 2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证件的,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日以上 15日以下
拘留,并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邀请函件或者其 他申请材料的,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他申请材料 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
自其被遣返之日起 6个月至 3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用 元以下罚款:①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②外国人拒不
交验居留证件的;③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④外国人居
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
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⑥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航空运输法律责任
(一)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范围 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是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和在民用航空器内,在此期间内
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 任。
如果是承运人的行为诱发了旅客在身体上的缺陷,因此导致损害的,即该损害是
因为承运人的行为和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共同导致的,承运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②旅客本人有过错的。
限额 同,如《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人身赔偿责任限额为 40万元人民币。
责任限额不适用的情形:①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赔偿
数额,在约定成立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对旅客进行赔偿。②承
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额的
规定。③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
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
规定。
(二)对行李毁损的赔偿责任
范围 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行李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
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理由 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
责任。
限额 (2)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 3000元
服务 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对超出声明价值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三)对延迟运输的赔偿责任
范围 (1)属于直接损失——承运人;(2)间接损失——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由 承运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一切措施或者是无法采取措施,承运人就应当承
担延误运输的责任。
铁路运输法律责任
伤害的赔偿责 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
任 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疾病或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因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应由第三人负责。
的赔偿责任 输所导致的 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
责任 业逾期 3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
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
要求赔偿。
(2)行李灭 (1)《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
失所导致的 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
责任 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 72条规定,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
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
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
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
格。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铁路法》第 18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
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
可抗力;②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
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道路运输法律责任
经营许可 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员驾驶车辆 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营运证 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营许可证情形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①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
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③ 在旅
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④未报告原许
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⑤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检测运输车辆 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
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
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允许无证经 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
营、超载、未经安全 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检查的车辆 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输信息 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
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 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水路运输法律责任
求配备海务、机务管 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理人员 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资质条件 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擅自改装 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
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
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34条第 1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履行备案义务;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
价销售客票;③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④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
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⑤使用的运输单证
不符合有关规定。
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
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 ①事故单 《食品安全法》第 128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
律责任 位。 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
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②县级以上 《食品安全法》第 142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府的直接责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任人。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
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
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
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是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
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县级以上 《食品安全法》第 1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
品药品监督 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管理、卫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行政等部门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的直接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是
人。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是未按规定查处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
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是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五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住宿业法律责 (1)饭店的开办人
任
《办法》第 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 4条规定,申请开办饭店,未经公
安机关审查批准,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而
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元以下罚款;未经
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饭店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
《办法》第 16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 9条规定,饭店工作人员发现
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向当地公安机
关报告,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
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
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
理。
《办法》第 17条规定,饭店接待旅客住宿不按规定登记的,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旅客
《办法》第 17条规定,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带入旅馆,在旅馆内从事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
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设立 《条例》第 55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
的法律责任
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
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娱乐场所 《条例》第 4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经营的法 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
律责任 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条例》第 42条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
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条例》第 47条规定,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
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条例》第 49条规定,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
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 3个月。
娱乐场所经 ①违反娱 《条例》第 43 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违
营的法律责 乐活动禁 法犯罪分子提供条件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
任 止 性 规 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
定。 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②违反娱 《条例》第 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
乐场所环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 3个月:
境规则 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未按
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
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未按照本条例规
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条例》第 45 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 3个月:设置具有
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以现金、
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条例》第 48 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 6个月: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
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活动
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
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
核定人数的。
《条例》第 51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识、未成年人禁入
或者限入标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
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③违反娱 《条例》第 49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乐场所营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
业规则 月至 3 个月: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
可证的;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
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识的。
娱乐场所经 《条例》第 56 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营管理法律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责任 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不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
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索
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
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有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1)《条例》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法律责任
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①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
貌的活动的;②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设施的;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
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条例》第 41 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
除,对个人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
的罚款。
(3)《条例》第 42 条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
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
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条例》第 43 条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
款。
(5)《条例》第 44 条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
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条例》第 45 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
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①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②举办
大型游乐等活动的;③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④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
活动。
风景名胜区资源利 (1)《条例》第 46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木
用的法律责任
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施工。
(2)《条例》第 48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①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
动的;②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识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③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的;④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
人行使的;⑤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兼职的;⑥
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⑦发现违
法行为不查处的。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责 (1) 《条例》第 34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
任
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 5000元以
下的罚款:①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
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③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
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 《条例》第 35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
的,可以处以 3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条例》第 36 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条例》规定,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
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责任
的法律责任 门、机关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
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 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将
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48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
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
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倍以上 10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
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4)《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51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2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责任
的法律责任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 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
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
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
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4)《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6条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
的罚款。
(5)《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
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 6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 65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尚不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法律规定,
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
罚。
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 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掘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3.擅自将国有
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
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以谋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走私文
物的;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
博物馆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
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条例》第 42条规定,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第 39条规定,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
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元以
上 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条例》第 40 条规定,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 的商
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 分
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律责任
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 41条规定,境外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相关违法
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
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相关违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处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 39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
给予处分。
刑事责任。